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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日期:2007-08-30
云南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云南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8月26日,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根据国务院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云南省试点工作的目标是:

  2007年在昆明、红河、楚雄3个州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力争试点州市达到50%,2009年覆盖到80%的州市,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广。通过这次试点,云南省将形成覆盖城乡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专题研究和部署。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方式是:城镇居民以家庭参保为主,以户口本为审核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学生、少年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非从业城镇居民不低于2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家庭缴费,政府补助;属地管理、州(市)级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负担,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缴费进行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将对特殊困难人员给予更多的倾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参保人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大步骤,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三足鼎立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标志着中国特色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将基本形成。

  罗正富要求,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要实事求是,科学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国有困难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参保工作;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罗正富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服务意识,注意总结完善经验,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据悉,目前,云南省尚有420万城镇非从业居民没有医疗保险制度安排,这次试点工作,就是要解决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届时,全省将形成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业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局面。《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助理米东生传达了省政府制定下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政策。

  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主持会议。昆明、楚雄、红河等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州市作了试点准备工作情况汇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教育厅结合部门职责作了具体安排部署。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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