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正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降低起付线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孕产妇女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并予以全额报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蔡宜田说。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了西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具体内容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家庭账户或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分段进行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元的报销65%;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报销70%;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报销7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报销80%;10000以上的报销85%。
来源:新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