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和国家系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激发川渝两省市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我委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有关意见建议请阐明理由及依据,并于2022年5月29日(星期天)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xtcq@163.com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政策协同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传真:67575672
感谢对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充分激发川渝两省市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以上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9.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省级人大或政府、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财税部门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差异协调机制,适度统一川渝两省市执行标准。
10.建立税费服务动态精准推送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面向成渝地区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共同推出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产品,同步推送办税提醒、办税指引和适用政策。
11.开展川渝两省市涉税风险信息和指标模型交流共享,完善风险预警信息的跨省查询和推送机制,提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避免对区域内跨省市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12.优化金融供给,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产业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金融创新,紧紧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代基础设施、现代产业体系、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消费目的地等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13.强化川渝两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
14.鼓励金融机构按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要求,创新“科创贷”“绿易贷”“科票通”“绿票通”等“央行再贷款+”“央行再贴现+”信贷产品,扩大对两省市三农企业、污染防治企业、科创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15.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提供激励资金,资金按季度审批发放。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实际需求,按照现行再贷款管理规定,合理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
16.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高成长债券、乡村振兴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权益出资型票据等创新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双创”专项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等专项金融债券。
17.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接资本市场储备后备企业资源库。组织金融机构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做好企业上市前融资,为企业参加交易所专业培训开辟绿色通道。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8.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川渝两省市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19.建设川渝惠企“政策通”平台,梳理汇总近年来两省市政府下发的现行惠企政策文件,形成惠企政策清单,实现川渝惠企政策集中发布、精准推送、线上解读、在线申请,推动政策兑现,开展政策评价。
20.持续深化拓展“川渝通办”,除涉密事项以外的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线上“全网通办”、线下“异地可办”。
21.支持川渝企业自由流动,共享川渝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迁移数据,对于符合迁移条件的,全程网上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企业迁移后原有纳税信用等级、开票限额、留抵税额等征管数据全面沿用。
22.创新“关银一key通”川渝一体化模式,联合成渝两地海关和银行机构,运用“一盾双证”技术,实现电子口岸用户认证服务跨关区代办,便利两地企业异地业务办理。引入银行第三方机构丰富业务办理网点,通过“中心+网点,线上+线下”的多轨并行模式,大幅节省往返两地办理业务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23.协同降低川渝公共资源交易参与成本,推进川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发展,推进交易系统联通,实行川渝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和信用信息互认,CA数字证书“一地办锁、川渝通用”,交易信息联合发布,场所及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川渝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和公平高效配置。
24.加大优秀企业家激励力度,川渝两省市层面各自评比表彰的优秀企业家,在川渝范围内投资所在地,同等享受未成年子女入(转)学等方面优待服务。
四、大力优化市场监管
25.全面构建川渝两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一体化服务体系,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可自由选择注册地,异地申办、领取营业执照。
26.推广川渝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主题式套餐服务,建立高频服务事项场景化主题套餐,持续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形成川渝“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各类登记信息川渝两地共享互通互认,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开办的便利度。
27.推行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体化”管理,跨省域异地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跨省域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可在总部所在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分支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实施联合评审,联合监管,实现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互通互认。
28.建立川渝被冒名登记企业协作撤销机制,相互受理川渝区域内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撤销登记申请,推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被冒名登记申请人就地恢复信用。
29.协同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川渝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资源共享,切实提升两省市企业市场竞争力。
30.实施川渝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果互认,优化两省市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所设子公司申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流程,互认评价结果,免于型式评价。
31.探索推进小微市场主体资产流转服务,建立完善服务体系,为川渝范围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产流转提供评估、交易、产权、融资等全流程服务,加快资产流转速度,降低资产流转成本。
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2.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首违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探索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33.严格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协同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