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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市汽车客运站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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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的部署要求,推动汽车客运站收费“放管服”改革,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局拟定了《关于完善我市汽车客运站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2年4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qsfgwsfc@sina.com

    2.传真:023-67575442

    3.信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邮编:401121)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完善我市汽车客运站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完善我市汽车客运站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汽车客运站、各汽车运输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的部署要求,推动汽车客运站收费“放管服”改革,优化道路客运营商环境,充分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现就完善我市汽车客运站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形式

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客运代理费。汽车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出站检查、车辆停放、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等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站级项目

一级车站

二级车站

三级车站

便捷车站

客运代理费

10%

8%

6%

5%

汽车客运站级别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标准和有关规定核定。

(二)客车发班费。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便捷车站,可以按班车核定的座位收取全程客运运费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一、二、三级车站不得收取客车发班费。

(三)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始发汽车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例检),做好例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例检凭证,汽车客运站签证出站。完成此项工作的汽车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不超过200元/辆的例检服务费。

(四)旅客站务费。汽车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咨询等基本客运服务,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次):

项目站级

一级车站

二级车站

三级车站

便捷车站

旅客站务费

2.50

1.50

0.50

旅客站务费计入票价,不得在票价外向旅客另行收取。公交化改造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30公里(含)以内客运线路,旅客站务费不得超过0.50元/人次;20公里(含)以内的农村客运车辆免收旅客站务费。

(五)退票费。旅客办理退票时,售票单位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由于旅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不办理退票;由于汽车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旅客要求退票的,售票单位应全额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以上退票费标准为上限标准,退票费不足1元时按1元计。

三、其他事项

(一)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

(三)旅客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保险。

(四)汽车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份应在十五日内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按每天不超过余额部分1%累计支付滞纳金。

(五)已明确收费等级的汽车客运站,按已核定的收费水平收取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

(六)对违反本通知的售票单位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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