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81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华中能源监管局起草了《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cqsnyj305@163.com
2.传真:(023)67575987
3.邮寄信件: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处(401120)
附件: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81号)等文件要求,为有序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及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积极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区域统筹,分解责任。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统筹分解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完成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2.强化消纳,跟踪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自行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在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完成各自消纳量。按月统计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消纳任务。
3.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规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国家每年度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权重(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市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及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市电力公司和地方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地方电网从主网购电部分,按主网电量构成比例进行折算。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直接结算的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上述各类市场主体每年度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市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致。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重庆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度初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报送本年度全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责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送给电力交易中心统一汇总,由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报送给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统一汇总,由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三)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华中监管局审定后,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和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市能源局或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和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4.市内市场主体,包括非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市内交易和转让,未参与市内市场的主体不得参与跨省交易。若全市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则本市所有市场主体只能从市外买入消纳量,未经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同意不得向市外卖出消纳量。
(四)结合我市电力市场化进展实际情况,国网市电力公司完成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后,剩余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初期按无偿原则依次分配给市内其它各市场主体、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保障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国网市电力公司以外的市场主体,可在年初选择后续对全年超额消纳量进行转让,但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如有未完成项,需由市场主体自行解决完成。如选择不进行转让,如有超额消纳量需交由国网市电力公司进行统筹,未完成项由国网市电力公司兜底。
(六)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国网市电力公司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批准,可以免除相应部分消纳责任考核。
(七)对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任务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类市场主体按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推进相关工作。
(二)国网市电力公司、地方电网依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各经营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国网市电力公司、地方电网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和华中能源监管局批准后实施。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电网企业、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复核后,市能源局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减相应消纳责任权,并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四)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监测、统计、核算;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组织开展市内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或转让;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和华中能源监管局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实施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并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月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责任权重计算所需的数据,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各区县督促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重庆电力交易中心督促其他市场主体,按时到重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
(七)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对市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二)市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根据国家政策情况,将视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