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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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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经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我们对《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本次意见征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发送至cqfgwzxc@163.com 。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刘甜,联系电话:67575799

附件:《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及援建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9号)以及山东省和重庆市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鲁渝扶贫协作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是指山东省各级财政核定用于扶贫协作重庆市的援助性资金。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根据国家规定和扶贫协作协议,由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或按国家要求时间,直接拨付协作地财政部门,由协作地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省级援助资金由山东省财政厅直接拨付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和投资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主体所在的区县财政局或市级部门;各市县援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协议区县财政局。鲁渝扶贫协作援建项目(以下简称“山东省援建项目”)是指使用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安排的项目,分为固定资产投资类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

山东省捐赠资金(物资)和市县定向帮扶资金所安排的援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和山东省援建项目管理,应遵照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围绕援建工作任务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程序规范、权责明晰、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山东省结对帮扶的重庆市14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庆市14区县”)的援建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重点安排用于改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

(一)贫困乡镇及贫困村安居工程、农村饮水工程、配套设施及人居环境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及劳动就业和培训、养老设施、村级便民服务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重庆市委、市政府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施方案,具备较大带动脱贫效益的特色种植、养殖农林产业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农村融合发展及产业园区项目;

(五)符合援建要求的其他项目。

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重点安排用于劳动力就业和培训、人才交流、科技服务、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旅游合作、消费扶贫等。

第五条  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严格禁止安排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车等办公条件改善支出;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除乡村旅游项目之外的各类娱乐设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不合格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术、质量、规模标准的产业项目;

(五)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单独用于就餐、娱乐、旅游等各类接待支出类项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扶贫协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年度山东省援建项目投资计划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干部管理组(以下简称“干部管理组”)作为山东省扶贫协作重庆前线工作机构,负责会同重庆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山东省援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山东省援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实施调度、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等工作。山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筹资方案,筹集和拨付省级援助资金,并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援助资金。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重庆市扶贫协作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扶贫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山东省援建项目库,会同干部管理组编制下达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和援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等。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山东省级财政援助资金的拨付、参与资金管理和监督。重庆市扶贫办就援建项目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政策,是否聚焦深度贫困、产业发展,到村到户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重庆市审计局负责配合山东省审计厅对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援建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庆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研究提出本行业领域的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市级项目需求,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山东省援建市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相关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重庆市14区县政府作为山东省财政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和山东省援建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区县山东援建项目备选项目库,研究提出年度援建项目需求,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援建项目,加强援助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山东省扶贫协作挂职干部,按照鲁渝扶贫协作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结合重庆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按照“聚焦重点、补足短板”的原则,编制本区县和本部门鲁渝扶贫协作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项目库,按程序审定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干部管理组对区县和部门申报项目库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全市鲁渝扶贫协作援建项目规划和项目库。鼓励重庆市14区县整合山东省、市、县三级的财政援助资金打捆安排援建项目。

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库动态调整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干部管理组研究评估后,调整全市项目规划和项目库。鲁渝扶贫协作项目规划和项目库纳入全市投资项目库和扶贫项目库,实行滚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审批投资概算。

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援助事项、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经费预算等,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类援建项目,要按规定做好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公众听证等论证工作,规范项目决策行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造价和工期,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九条  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干部管理组提出下一年度山东省级财政援助资金和援建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干部管理组根据两省市高层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聚焦精准、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组团式帮扶”等原则,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山东省级援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山东省级援助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应从全市鲁渝扶贫协作三年项目规划和项目库中选择,并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审核)。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得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址、起止期限、建设内容和规模、援建方式,总投资、援助资金、配套资金;以及年度投资及其来源渠道、年度建设内容等;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项目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部门责任人等)。

第十条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干部管理组在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告知性备案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下达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山东省级援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报请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市级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干部管理组审核同意,并告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山东省援助资金。

山东省的市县援助资金和援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下达和执行,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参照上述山东省级财政援助资金和援建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建设及竣工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援建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第十三条  山东省援建项目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严格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山东省援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3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收回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干部管理组重新安排项目,下达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确需继续安排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管理权限报市发展改革委、干部管理组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山东省援助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在项目启动后一次性拨付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山东各级财政援助资金、援建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部门的拨款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比例将首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县财政部门可留存项目资金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付使用1年并经区县相关行业部门复查无质量问题后再行拨付。

第十七条  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履约监管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动态掌握履约情况,加强项目进度监督和投资控制,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山东省援建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竣工自查验收。重庆市14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资金结算后,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根据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及时组织编制援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结余资金主要投向、安排原则、分配方案和具体项目清单。具体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效益分析、结余资金使用额度、贫困群众受益情况等内容。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经区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结余资金规模较小的(结余资金占年度山东省市县援助资金比例5%以下的),可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投向具体项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山东省援建项目情况实时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一次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定期调度通报项目进展。重庆市14区县发展改革委参照建立山东市县援建项目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及14市发展改革委(经合局),每年至少2次赴重点项目实施地进行现场督导性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援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援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并进行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故延期拨付和滞留援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援建项目建设信息以适当形式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山东省援建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程咨询、项目决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一个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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