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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3-00274 [ 发文字号 ] 渝能源油气〔2023〕31号
[ 主题分类 ] 能源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能源油气〔202331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能源局 
2023年7月28日

 

 

 

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油气长输管道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的有关罚款裁量适用本基准。本基准仅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事项作出裁量规定,不适用于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三条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同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综合裁量原则。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本基准要求,按照本基准确定的违法情节、裁量适用条件,选择裁量阶次,并根据裁量阶次对应的具体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基准未列明的适用条件、情形,属于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区县(自治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基准适用的情节、条件、标准、幅度、时限等予以细化量化,但不得与本基准相抵触。

区县(自治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适用本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报重庆市能源局同意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条 本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况进行说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一条 本基准细则内“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中的“到”、“不足”、“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日”是指自然日。

第十二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基准解释权归属于重庆市能源局。

 

 

 

                                    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较轻

未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对一般管段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维修。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未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对Ⅰ级、Ⅱ级高后果区,穿跨越等风险较大区域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维修。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照制度和规范要求对Ⅲ级高后果区、地质灾害、第三方施工等高风险区域管道进行日常巡护、维修;

2.未依法依规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性定期检测;

3.未建立第三方施工段管道巡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机制,违反本法擅自同意第三方施工单位开展相关作业;

4.未建立管道巡护制度;

5.引发事故或险情。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较轻

在一般管段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且未发生安全事故或险情。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在Ⅰ级、Ⅱ级高后果区,穿跨越等风险较大区域等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拒不按要求更新、改造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

2.在Ⅲ级高后果区、地质灾害、第三方施工等高风险区域、站场等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

3.引发事故或险情。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

管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较轻

一般管段管道标志缺失5处以下。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一般管段管道标志缺失6处以上;

2.在Ⅰ级、Ⅱ级高后果区,穿跨越等风险较大区域的管道标志缺失5处以下。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在Ⅰ级、Ⅱ级高后果区,穿跨越等风险较大区域的管道标志缺失6处以上;

2.在Ⅲ级高后果区、地质灾害、第三方施工等高风险区域管道标志缺失。

3.引发事故或险情。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

管道企业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较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到20日,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

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较轻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管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调整,面临的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规定情形时,未依法依规修订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2.管道企业未按要求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后20日以内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2.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预案评审、公布、实施;

3.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后20日到90日,未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未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2.管道企业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后90日以上未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较轻

未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

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较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下,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从轻

对管道企业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到20日,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一般

对管道企业处4.4万元到7.6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超过责令改正期限20日以上,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2.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引发事故或险情,致使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人员伤亡。

从重

对管道企业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

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计量站、配气站、阀室、阀井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加压站、加热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处理场、清管站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一般

对单位处3.7万元到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40元到1460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在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2.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破坏储气库构造完整性或威胁储气库运营安全。

3.拒不拆除违法架设的电力线路或通信线路;

4.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的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

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影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造成防腐层损坏。

一般

对单位处3.7万元到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40元到1460元的罚款。

 

严重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造成管道本体损坏。

从重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的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第三方施工作业擅自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人工开挖取土,造成管道露管或管道悬空。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擅自用火;

2.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堆放重物,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

一般

对单位处3.7万元到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40元到1460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管道本体或光缆(硅芯管)损坏;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排放强化学腐蚀性液体;

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擅自使用机械工具取土、采石;

4.引发事故或险情。

从重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的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修晒场、建家畜棚圈等影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挖塘、修渠、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等影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

一般

对单位处3.7万元到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40元到1460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修建民房、农家乐、驾校训练场、居民楼、广场等人员活动频繁的建(构)筑物;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采用机械工具进行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

3.引发事故或险情。

从重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的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米到500米范围内挖砂、挖泥、采石。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到50米范围内挖砂、挖泥、采石;

一般

对单位处3.7万元到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40元到1460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挖砂、挖泥、采石;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范围内抛锚、拖锚、水下爆破。

3.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的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500米到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300米到5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一般

对单位处3.7万元到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40元到1460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300米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2.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的款;对个人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依法批准的采石、爆破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可能影响管道运营安全。

从轻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采石、爆破作业。

一般

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2.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施工单位已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但未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从轻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单位已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未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未按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作业。

一般

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单位未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协商不成的,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决定不予批准的,擅自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3.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施工单位已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但未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从轻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单位已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未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2.未按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作业。

一般

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单位未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2.协商不成的,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决定不予批准的,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施工单位已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但未与管道企业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从轻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单位已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未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2.未按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一般

对单位处2.2万元到3.8万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施工单位未依法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2.协商不成的,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决定不予批准的,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3.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4.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对单位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致使管道标志不能准确指示管道位置及走向;

2.强行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影响管道安全;

3.多次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从轻

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多次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致使管道标志不能准确指示管道位置及走向;

2.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放置重物,影响管道安全;

3.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

一般

处440元到760元的罚款。

 

严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违反本法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行驶载货汽车、自卸汽车、半挂车等重型车辆;

3.影响油气供应;

4.拒不改正且阻挡、妨碍、干扰管道建设造成管道建设较长时间停工的或较大经济损失;

5.造成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引发事故、险情。

从重

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下载: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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