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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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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4〕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以卫星互联网为引领的空天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3〕7号)、《重庆市以卫星互联网为引领的空天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渝府办发〔20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空天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和加强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支持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市级重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应用示范引领工程、科技创新攻关工程、引强培优筑链工程、良好生态营造工程以及国家或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资金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其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策划申报北斗规模应用项目,并筹集落实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下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专项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辖区项目申报、初审、监督、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配合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辖区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庆市空天信息应用和产业领域,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支持卫星互联网产业筑基、北斗规模应用强基等基础能力建设,筑牢空天信息产业与应用发展底座。对空天信息地面站网配套建设项目及运控中心、数据中心等,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卫星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时空信息综合运营服务平台等运营类基础设施建设及核心操作系统开发,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应用示范引领工程。支持北斗规模应用推广,推动空天信息技术在低空经济、生产制造、社会民生、社会治理、灾害防治、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安全等领域示范应用,加快培育空天信息应用新模式新业态。面向北斗规模应用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按不超过设备(服务)采购金额的4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规模应用推广具有突出带动效应、标杆作用及影响力、可复制性强的空天信息大跨度综合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三)科技创新攻关工程。支持高算力、低功耗、低成本、轻量化的IP协议、芯片等方向开展核心攻关,突破空天地一体化快速高精度定位、多源信号融合定位、时空大数据信息挖掘与分析等应用服务关键技术,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四)引强培优筑链工程。支持空天信息关键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空天信息终端整机及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水平,推动空天信息核心制造业强链补链,促进空天信息运营服务融合发展。面向整星及有效载荷智能总装集成测试及地面应用端核心电子元器件、传感器及组件,协议、芯片模组、终端等关键核心器件研发和制造,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新建或续建项目,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1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补贴。面向空天信息产业基础网络服务、时空信息服务、数据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等产业链高价值环节企业,择优按不超过上一年度服务营业收入的20%,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500万元补贴。

(五)良好生态营造工程。支持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面向空天信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活动平台建设,支持常态化运行空天信息产业专家委员会,举办空天信息产业国际生态大会。对空天信息产业检测、认证、许可等公共服务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空天信息产业活动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的30%,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补贴。

(六)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或批准同意由地方安排资金实施的项目,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自主申报、政府采购等方式遴选项目,采用事前补助、事后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北斗规模应用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设备(服务)。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承担北斗规模应用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专项资金各申报主体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涉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须在重庆市辖区内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近两年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存在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其他经认定不予支持的。

第五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空天信息发展决策部署,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或调剂,严格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重庆市空天信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内容。

北斗规模应用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项目申报汇总单位,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经初审后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对北斗规模应用项目形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预算分解(细化)方案,对其他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函请下达预算或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或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受支持主体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不予专项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信息,并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相关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市级、区县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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