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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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要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特制定《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要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项目(平台)建设

(一)对符合条件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经核定的投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市政府同意,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提高,但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区县)〕

(二)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二、推动载体提质增效

(三)对年度评估为A等级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分档次给予200—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集聚区隶属关系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市级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支持该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策划、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健全统计监测机制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四)对集聚区内入驻的项目、平台和企业,给予资金、人才和用地支持。积极推荐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等支持。鼓励集聚区运营机构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减免、购房装修、网络通讯等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五)支持打造特色“星级”楼宇,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较快的“星级”楼宇,分档给予楼宇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定额奖励。鼓励各区县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按照“拎包入住”标准打造楼宇空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三、加强市场主体梯次培育

(六)鼓励区县培育规模(限额)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每年规模(限额)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增数量、净增数量和营业收入增速等指标综合评价前10名的区县,第1—5名分别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6—10名分别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统筹用于规模(限额)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

(七)鼓励部门、区县、行业协会积极培育一批优质企业、标志性项目和品牌。鼓励引培“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等,每新增1家首次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应区县最高5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给予行业协会一定奖励,支持用于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志性项目及品牌。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剥离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四、强化金融支撑服务

(八)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机构,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项目和集聚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耐心资本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等)

(九)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围绕生产性服务业开发针对性融资产品,创新动产融资业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创贷”等贷款产品,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为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各类企业、集聚区建设提供精准支持。(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等)

(十)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构建“股贷债保”联动全方位全业态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规范融资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等)

五、支持就业创业和人才培引

(十一)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法律、会计、咨询、设计等人力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统筹用好失业保险降费、就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叠加就业、见习、培训等政策,完善创业补贴、融资支持、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降低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十二)加强人才保障,迭代升级生产性服务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选树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资源整合力的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通过“揭榜挂帅”“揭榜招贤”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支持重点行业领域高端人才培训等。(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各区县)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十三)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依托西洽会、智博会、国才会等市级重大活动,策划举办生产性服务行业领域峰会、论坛、推介等主题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支持举办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年会、产业联盟峰会、圆桌会、研讨会、论坛、推介会等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活动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市政府外办等)

(十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鼓励相关部门购买行业领域社会组织服务。搭建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互学互鉴平台。支持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打造特色品牌、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推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产业联盟等规范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等)

(十五)深化开放合作,围绕渝新、渝港、RCEP成员国合作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渝鲁合作等国际、省际合作机制,支持通过产业联动、平台联建、活动联办、品牌联创等方式,搭建更多市内企业“走出去”、市外企业“引进来”的合作交流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市政府外办等)

(十六)加强用地保障,盘活存量低效用地,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等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

七、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重庆市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经贸〔2021〕364号)废止。如遇国家和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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