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和《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资金申报、评审、审定、验收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对具体项目(任务)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参与项目(任务)申报、评审、审定、验收等,协同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项目(任务)申报、初审、监督、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配合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任务)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任务)计划和资金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任务)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重庆市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渝府发〔2024〕18号)要求,用于支持我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等,聚焦新赛道、培育新业态,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融合化、绿色化、国际化水平。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及重点楼宇提质增效。
(三)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梯次培育。
(四)支持完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五)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事项,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事项或批准同意由地方安排资金实施的事项,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公开申报、单项安排、政府采购等形式遴选项目(任务),采取直接补助、事后奖励、考核评定、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申报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储备和动态调整,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排序、清理等。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细化明确资金支持方向、重要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要点等内容。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本区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任务)申报、初审等,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主管领域集聚区申报、初审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任务)要求,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下达项目(任务)计划,并向市财政局函请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在批复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和下达资金。对“带帽下达”并由区县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的项目,相关区县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计划文件和市财政局预算指标下达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将拨款证明文件等材料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受支持主体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项目(任务)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任务)申报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任务)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任务)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任务)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不予专项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任务)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信息,并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相关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重点项目(任务)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任务)同时符合市级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