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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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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拒绝配合提供信息。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从轻

罚款200元

 

一般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500元

 

严重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2

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信息。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从轻

罚款500元

 

一般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700元

 

严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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