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模式 您好,请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50N/2021-00273 [ 发文字号 ] 渝发改规范〔2021〕1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教育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

办学等级

办 学

形 式

收  费  标  准

一级幼儿园

全日制

600/生·月

二级幼儿园

全日制

500/生·月

三级幼儿园

全日制

400/生·月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全日制

200/生·月

备    注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二、增设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

增设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的17︰00至19︰00,收费标准为10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该项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三、工作要求

(一)分区域逐步实施。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履行法定定价程序,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中心城区两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它区县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二)确保社会稳定。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认真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稳定。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区县要强化公共财政保障责任,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做到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投入和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占财政性教育总投入的比例不断增长。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幼儿园收取赞助费以及各种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切实纠正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权益。

(四)提高保教质量。各区县要加强对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幼儿园应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918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