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粮油质检站、万州粮油质检站、永川粮油质检站、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经营活动,督促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粮油购销活动平稳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3〕10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6月至12月。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各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以下简称“行动年”活动)部署要求,将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作为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综合研判风险隐患,突出监管执法重点,以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细而又细的工作举措,为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保驾护航。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粮食收购市场供需形势,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业务合规性检查,建立问题风险处置预案,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
1.定点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租赁库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定点要求;是否存在违规挂靠、“国皮民骨”,以合同约定、补签协议等方式变相更改租赁性质、挤占费用补贴、转嫁风险责任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定点审核程序规定,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
2.收购环节。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库点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仓登记;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是否如实规范填写收购业务凭证,按规定做好统计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水杂增扣量规定;是否按规定合理处置收购环节发现的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是否严格执行驻库监管制度;是否存在“转圈粮”“以陈顶新”“低收高转”“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及“打白条”、拖欠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排查是否公示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粮食出入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是否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数据是否一致。五是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入库粮食数量核查,质量扦样、送样、检验等操作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虚报统计库存等方式套取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问题;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等问题。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油收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油收储库点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是否按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油收购进度;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以及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
(三)加强对政策性粮食销售的监督检查
1.销售企业。排查政策性粮食销售企业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水杂增扣量规定及违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以及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通过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阻挠出库、拖延出库进度情况。是否在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公告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者索要其他费用。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购买企业。排查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企业粮食统计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购买国家限定用途政策粮食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定向销售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用途处置,是否存在违规倒卖现象。参与国家定向饲用销售的中央企业是否建立完备的管理内控机制,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统计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出库任务和加工转化;是否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载监管设备进行在线监控,对运输工具进行实时跟踪;是否根据销售出库及加工转化时间节点要求,履行信息报备义务。
政策性油脂、油料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质检机构、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粮油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保障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检验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对策措施,着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压实责任,严格履职。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市级和区县级粮食购销企业要规范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公平诚信开展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主动接受部门监督,共同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各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粮油收购及最低收购价、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粮食出入库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妥善处置。
(三)从严执法,加强配合。要充分利用12325监管热线、现场巡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提高分析处置效率,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坑农害农、损害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加强执法检查跨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全方位排查处置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做好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宣传,引导企业遵规守纪和种粮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加大12325监管热线宣传力度,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适时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五)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各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结束后,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书面上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重庆市粮食局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于方、蒋玫,联系电话:67575762、67575764、13908361818、13883477120,邮箱:lsjdjc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