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监管周期重庆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三监管周期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配电价标准
第三监管周期重庆电网输配电价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用电价格类别
用户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三、工商业用户电价计费方式
(一)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
(二)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三)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四、需量电价激励机制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照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需量电价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构成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详见附件2)。
七、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和电网企业要各负其责,及时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政策平稳实施,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输配电价政策,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并将上年度归集情况及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执行情况、可用率情况等于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重庆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表
2.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重庆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
不满 1千伏 | 1—10千伏 | 35 千伏 | 110 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10千伏 | 35 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2321 | 0.2121 | 0.1922 | 0.1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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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 |
| 0.1529 | 0.1271 | 0.1078 | 0.0885 | 35.2 | 35.2 | 32.0 | 32.0 | 22.0 | 22.0 | 20.0 | 20.0 |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25%。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3.08亿元、7.05亿元和7.05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242元(含税、含线损)。
重庆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元/千瓦时)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 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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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 0.5200 | 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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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1度-4800度(含) | 0.5700 | 0.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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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 0.8200 | 0.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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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户 | 0.5400 | 0.5300 | 0.5300 | 0.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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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售居民生活用电 |
| 0.3340 | 0.3340 | 0.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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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生产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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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农业生产用电 | 0.5680 | 0.5530 | 0.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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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趸售农业生产用电 |
| 0.4278 | 0.4178 | 0.4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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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排灌用电 | 0.3342 | 0.3192 | 0.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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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趸售农业排灌用电 |
| 0.2142 | 0.2092 | 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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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农业排灌用电基金征收按原政策口径执行),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2.已摘帽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19687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趸售电量不适用此表所列趸售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