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一)保护耕地(9分,12分) | 1.耕地保有量(1.5分,3分) | 1.5 | 3 | 2021年末耕地保有量大于或等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农业农村委 |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3分) | 1.5 | 3 | 2021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或等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农田保护面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3分,否则不得分。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农业农村委 |
3.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4分,4分) | 4 | 4 | (1)完善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监测点数量达到基准数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耕地面积,平均每10万亩设置1个监测点,按此原则得出结果即为各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基准数),得1.5分;小于基准数但超过或等于基准数80%的,得1.2分;小于基准数的80%但超过或等于基准数60%的,得0.9分;小于基准数60%的,不得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高新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2)印发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并由区县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高新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3)项目实施情况。根据下达的2021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有关工作任务,编制了本级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部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的得1分;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率每减少10%(不足10%按10%计算,下同),扣0.2分,扣完为止。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高新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4)技术覆盖情况。统筹利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秸秆还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农机深松整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至少2项耕地质量建设相关专项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集成技术推广示范区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高新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5)技术推广应用。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绿肥种植还田、酸化土壤改良、深耕深松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达到耕地面积全覆盖的区县,得0.4分;未达到100%的,每减少10%,扣0.1分,扣完为止。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高新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一)保护耕地(9分,12分) | 4.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2分) | 2 | 2 |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1.6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个等级得0.2分(加满为止),每降低0.1个等级扣0.5分(扣完为止)。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高新区得分按照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其余3个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得分平均分执行。 | 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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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19.5分) | 5.粮食生产科技水平(0分,3分) | 0 | 3 | (1)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5%的,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3分(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算,下同);低于90%不得分。 (2)各区县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农作物机播、机收、植保、烘干等短板的,得0.5分,否则予以酌情减分;水稻、玉米两类农作物耕种收机械化率分别增长1%、0.5%的,得1分,否则予以酌情减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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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19.5分) | 6.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5分,7分) | 3.5 | 7 | (1)各区县(除渝中区、两江新区外)完成《关于印发2021年各区县粮食生猪蔬菜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规定的粮食播种面积目标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4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4分,其他区县扣0.8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最多扣2分,其他区县最多扣4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须出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的证明材料)。 (2)各区县(除渝中区、两江新区外)完成《关于印发2021年各区县粮食生猪蔬菜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目标任务清单的通知》规定的粮食总产量目标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5分,其他区县得2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0.3分,其他区县扣0.6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最多扣1.5分,其他区县最多扣2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须出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的证明材料)。 | 市农业农村委 |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
(3)下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区县,“两区”划定成果通过国家级审核确定,核定“两区”地块面积不小于市级下达的划定任务数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19.5分) | 7.重点产粮乡镇建设、育制种基地建设(0分,1分) | 0 | 1 | 垫江县:制定制种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并完成建设年度任务,制种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得0.3分,否则不得分;制定支持重点产粮乡镇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政策措施,得0.7分,否则不得分。除垫江县外其他区县:制定支持重点产粮乡镇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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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标准农田建设(6分,6分) | 6 | 6 | (1)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年度任务的,得2.4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6分,扣完为止。 (2)财政资金亩均投入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和投资计划要求的,得1.8分;在达到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0%财政投入,加0.12分,加满为止(满分2.4分);未达到的,每减少10%,在1.8分的基础上,扣0.18分。 (3)已竣工项目在4个月内全部完成审计和区县级验收的,得0.6分;未完成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的比例,每减少10%,扣0.12分,扣完为止。区县级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的,得0.24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的,得0.36分;任何一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0.12分,扣完为止。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9.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0分,1.3分) | 0 | 1.3 | 有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且保质保量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年度任务的,得1.3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没有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的区县,得有任务区县的平均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0.7分,19.5分) | 10.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2分,1.2分) | 1.2 | 1.2 | (1)年度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达到年度计划100%的,得0.24分;完成50%—100%的,按相应比例得分;低于50%的,不得分。 (2)农业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完善的,得0.12分。其中,大中型灌区骨干与田间工程分界点未全部实现计量供水的,按计量控制面积占实施面积的相应比例得分。 (3)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全部分解到用水主体的,得0.12分;未全部分解的,按分解到用水主体面积占实施面积的相应比例得分。 (4)田间工程全面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得0.24分;未全面落实的,按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面积占实施面积的相应比例得分。 (5)将农业水价调整到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含已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的,得0.24分;未公布但已制定调价计划,并已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 (6)及时分解安排中央、市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并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区县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得0.1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5分,7分)
| 11.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0分,1分) | 0 | 1 | (1)全面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2分,部分完成的得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全面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小农户稳步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2分,部分完成的得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家庭农场年度绩效目标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高素质农民培育满意度超过85%的,得0.4分;培育对象参评率低于85%的,扣0.2分;满意度低于85%或参评率低于70%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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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落实情况(3分,3分) | 3 | 3 | 化肥减量:完成《重庆市2021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方案》中明确的2021年减量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 农药减量:完成《重庆市2021年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方案》中明确的2021年减量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未使用统计数据的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 |
农药监管:(1)依法依规开展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的,得0.5分;经市级核查,发现违规开展农药经营行政许可1件的,只得0.25分,发现2件及以上的,不得分;如本年度无农药经营行政许可申请的,得0.5分。 (2)按照《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的通知》(渝农办发〔2021〕138号),制定并实施农药行政检查计划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一、稳定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24.7分,38.5分)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5分,7分) | 13.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2分,3分) | 2 | 3 | (1)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0%及以上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1.6分;否则按投资计划完成率80%的相应比例得分。 (2)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保持稳定或增加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3)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落实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0.4分,其他区县得0.8分,否则按落实率(=已落实的/已批复的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相应比例得分。若当年度该区县(自治县)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对应项赋分平均分配到第(2)项和第(3)项;若该区县(自治县)无大中型灌区,对应项赋分分配到第(2)项。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8.5分,5.5分) | (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7分,4分) | 14.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积极开展“重庆好粮油”建设(2分,2分) | 2 | 2 | (1)有国家支持“中国好粮油”项目的区县: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组织落实到位,项目建设完成,实施效果良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分。 (2)无国家支持“中国好粮油”项目的区县:本区域产品入围“重庆好粮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积极开展“重庆好粮油”品牌宣传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8.5分,5.5分) | (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7分,4分) | 15.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节粮减损(1分,1分) | 1 | 1 | 有国家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区县:按实施方案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运行效果良好的,得0.5分。 无国家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区县(含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有明显成效,形成典型经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促进节粮减损制止粮食浪费有具体措施,认真组织本地相关活动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16.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2分,0.5分) | 2 | 0.5 |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17.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2分,0.5分) | 2 | 0.5 | 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8.5分,5.5分) |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1.5分,1.5分) | 18.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1.5,1.5分) | 1.5 | 1.5 | (1)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准确、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积极报送各类粮食流通统计分析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完成国家或市级监测点报送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并导致恶劣影响的,以上两项均不得分,同时倒扣1.5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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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17.5分,15.5分) | (六)管护地方储备粮仓储和物流设施(1分,1分) | 19.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1分) | 1 | 1 | (1)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增减、用途变化等情况,确保仓储能力满足需要;有相关工作措施或机制,并在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以及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为了解或处置相关情况,有具体工作措施或机制,并在年内实际开展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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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10分,8.5分) | 20.落实市级下达的成品粮储备计划(1.5分,1分) | 1.5 | 1 | (1)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达到市里下达规模任务的,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区县人口变化等实际情况,对区县级储备粮进行自主增储的,得0.25分。 (2)完成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任务,并按时上报任务落实情况的,得0.25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17.5分,15.5分) | (七)完成地方粮食储备任务(10分,8.5分) | 21.加强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2.5分,2.5分) | 2.5 | 2.5 | 指导企业加强仓储保管,确保粮油储备数量真实,未出现亏库、盗卖等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指导督促所在地粮食企业认真落实“一规定,两守则”主体责任,做好中央储备粮(如有)、其他中央事权粮(如有)、市级和区县级储备粮(如有)及成品粮安全储存、安全生产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严格执行区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含入库、库存、出库质量检验),达到质量良好、存储安全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严格执行统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达到统计合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市级粮食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统计、财务问题的,通报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22.严格按照轮换计划进行储备粮轮换(3分,3分) | 3 | 3 | (1)完成区县级储备粮定期轮换任务,并指导督促所在地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搞好轮换工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如有超架空期、混存等违规行为的,发现一次扣1分。 (2)区县级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轮换、购销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达到60%及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 |
23.落实区县级储备粮储备任务(3分,2.5分) | 3 | 2 | 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规模不低于市上下达的储备计划,主城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品种结构合理,口粮比例不低于70%的,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区域粮食供应紧张时,未发挥地方储备粮作用,依靠上级储备粮保供稳价的,主城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5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三、增强地方粮食储备(17.5分,15.5分) | (八)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6.5分,6分) | 24.认真组织实施粮食收购(1.5分,1分) | 1.5 | 1 | 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对收购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的,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粮食收购平稳有序的,主城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得0.5分。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的,得0.5分。发现区域性超标粮食情况,未按要求组织实施超标粮食收购的,本项不得分;因未组织超标粮食收购引发农民“卖粮难”或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倒扣1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农发行市分行 |
25.规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收购资金管理(2分,2分) | 2 | 2 | (1)足额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的得0.5分;未及时足额落实,或出现不良贷款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储备粮轮出销售款未全额回笼到农发行账户的,扣0.5分。 (2)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满足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融资需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由于收购资金支付不及时,导致群体性上访或负面舆情的,不得分;不及时解决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的,本项不得分,同时倒扣0.5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农发行市分行 |
26.规范地方粮食资金管理(3分,3分) | 3 | 3 | (1)及时足额安排粮食储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维护、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资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 |
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10分,8.5分) | (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0分,8.5分) | 27.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位(4分,4分) | 1 | 1 |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存档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对发生的粮食收购案件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未发生粮食收购案件或未发现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的区县,建立健全收购监管协作机制,督促指导粮食收购者履行法律义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现与粮食收购相关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倒扣2分,其他区县倒扣1.5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2 | (3)切实强化粮食库存监管,认真组织库存实物、质量、统计等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按要求报送检查情况的,得1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检查的,得0.5分。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督促指导,确保整改到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虚报、瞒报问题整改真实情况的,本项不得分。监督检查不力,被上级检查或交叉检查发现问题,而区县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本项不得分。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储量安全事故或涉粮案件的,扣1—2分;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处置不当的,倒扣2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农发行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10分,8.5分) | (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0分,8.5分) | 27.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位(4分,4分) | 1 | 1 | (4)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对超期储存粮食、定向销售和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竞价销售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措施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检查信息全程存档;敦促存储库履行出库义务,未发生“出库难”问题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5)对发生粮食销售出库案件、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有效消除社会影响、挽回经济损失,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出现与粮食销售出库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倒扣2分。 (6)无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区县,对销售出库后流入本地粮食的流向进行监管,或对成品粮油销售出库(厂)开展或联合开展监管执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涉粮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2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倒扣2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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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10分,8.5分) | (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0分,8.5分) | 28.开展粮食流通专项执法监管行动。(2分,2分) | 2 | 2 | 制定印发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市级部署和同级纪委监委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企业清查督查、长效机制建立等各项重点任务的,得0.5分,否则视完成情况得分。 按市级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各项任务,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上级交办案件,认真严肃查处的,得0.5分,否则视完成情况得分。监督检查不力,被上级检查或交叉检查发现问题,而区县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本项不得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甚至为企业说情的,本项不得分,并倒扣1分。 按国家和市级部署,认真完成2019年政策性粮食大清查发现问题和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核查与整改督办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发现虚报、瞒报问题完成整改,与事实不符的,本项不得分,并倒扣1分。 健全案件线索移交机制,对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等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实施移交的(未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或通报检查发现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农发行市分行。 |
29.加强12325热线宣传和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工作(1,0.5分)。 | 1 | 0.5 | 加强“1232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宣传监管工作,未出现超期、退回或被通报批评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每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退回重办一次扣0.1分,超过办理期限(含退回重办超期)扣0.1分,扣完为止。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报批评的,扣0.5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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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护粮食流通秩序(10分,8.5分) | (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10分,8.5分) | 30.加强粮油品牌培育与保护(3分,2分) | 3 | 2 | (1)区县政府对粮油商标品牌发展有明确规划或作出工作部署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注册量排名居全市前列或稳定合理增长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通过强化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保护运用,保证产品品质、提升产品信誉,维护市场秩序效果明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行政区域内粮油地理标志或区域商标品牌执法保护不力,出现造成全国性影响的侵权事件的,倒扣2分;后续处置不到位,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维护、侵权人的责任未得到依法追究等后果的,再倒扣1分。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
五、抓好粮食保供稳价(6.8分,5分) | (十)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做好保供稳价工作(4.8分,3分) | 31.加强管理、提高粮食应急供应能力(3分,1.5分) | 3 | 1.5 | 编制并完善本地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备案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粮油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粮油保供稳市作用,与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并授予牌匾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定期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粮食生产、加工、调运、投放等各环节应急供应能力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五、抓好粮食保供稳价(6.8分,5分) | (十)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做好保供稳价工作(4.8分,3分) | 32.做好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1.8分,1.5分) | 1.8 | 1.5 | (1)加强粮食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及时处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突发情况,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8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发现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未及时有效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十一)确保军粮供应(2分,2分) | 33.加强管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2分,2分) | 2 | 2 | (1)有军粮供应任务的区县: ①严格人员专岗专责管理,确保军粮供应队伍稳定,在农发行开设专户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②保证军粮供应质量和服务,按部队需求及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③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政策,维护军粮供应秩序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④军粮差价补贴款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现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⑤有“一基地五中心”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的区县:积极推动项目建设,2020年度项目进度符合工期的,得0.5分;2020年度项目进度滞后的,得0.3分;项目未开工的,不得分。出现套取各级财政资金、随意调整规划项目内容或调减建设规模、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本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0.3分。无“一基地五中心”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项目的区县:按有项目区县的平均分执行。 ⑥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供应不合格军粮,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5项均不得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倒扣3分。 (2)无军粮供应任务的区县: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得分分别按各自有任务区县的平均分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9分,16分) | (十二)防治耕地土壤污染(7分,6分) | 34.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4分,3分) | 4 | 3 | 完成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工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清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落实整治措施的(包括制定整治方案、按计划推进整治任务、积极主动申报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等),得1分,否则按未完成比例扣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
35.加强农用地管理(3分,3分) | 3 | 3 | 按照国家及市级净土保卫战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等有关规定,优先保护类耕地落实优先保护措施,无新增污染耕地的,得0.5分;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的,得1.5分(无安全利用任务区县按优先保护类得分的比例得分);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的,得1分(无严格管控任务区县按安全利用类得分的比例得分)。 | 市农业农村委 |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9分,16分) |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8分,7分) | 36.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3.5分,3.5分) | 3.5 | 3.5 | (1)采取有效方式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承储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中储粮集团在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得0.5分。 (2)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重庆市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渝发改粮督〔2020〕2042号)要求,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按要求开展新收获粮食、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粮食出入库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无新收获粮食的,加强成品粮质量安全检查),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对监测或检查发现超标粮食,按《重庆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14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排查、处置到位,消除超标粮安全隐患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每发生1起,粮食流出地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扣1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9分,16分) |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8分,7分) | 37.严格粮食市场质量安全准入,依法督促粮食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义务,加强粮食市场日常监管(4.5分,3.5分) | 4.5 | 3.5 | (1)严格粮食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准入管理,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落实日常监管要求的,主城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依法对市场监管中粮食生产加工、销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城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按要求完成粮食市场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计划,并及时完成不合格粮食后续处置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发改委、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非政策性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粮食流出地每发生一起扣1分,口粮市场流入地或食品生产地处置不到位的,每发生1起扣1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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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9分,16分) | (十四)区县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4分,3分) | 38.进口粮食风险管控(4分,3分) | 4 | 3 | (1)区县政府组织当地农业农村、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部门制定了进口粮食疫情防控等制度体系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疫情防控体系完善,能良好运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装卸、运输、出入库、储存、加工等环节出现疫情扩散风险的、辖区内出现进境粮食疫情但未能及时有效控制的,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5分。 (2)区县政府督促进口粮食储备、加工企业落实进口粮食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安全风险和疫情防控制度完善,能良好运作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网络上非法销售进口粮食信息泛滥未及时查处的,每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5分,扣完为止;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未及时按规定处罚的,每发现1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扣1分,其他区县扣0.5分,扣完为止。 (3)无进口粮食存储加工场所备案和进口粮食口岸、中转码头的区县:按有相关备案和中转码头区县的主城都市中心城区/其他区县所在序列平均分执行。 | 重庆海关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委 |
七、落实粮主体责任(13.5分,11分) |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5.5分,5.5分) | 39.实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逐级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3.5分,3.5分) | 3.5 | 3.5 | 区县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项调研或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区县政府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对2020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的,得1分;落实整改责任不力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分;重点、难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分,并且倒扣1分。 (3)强化组织和人员保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国粮发〔2018〕86号)要求和全国粮食执法督查工作要求,加强区县粮食流通人才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强、业务精、能斗争的干部从事执法监管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农业农村部门执法监管力量能满足工作需要(其中,粮食行政执法人员2名以上)的,得1分,否则本项不得分,并视情况倒扣0.5—1分;否则本项不得分。 | 市粮食安全考核办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成员单位 |
40.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2分,2分) | 2 | 2 | (1)区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逐级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粮食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市场监管案件线索等加强信息通报和协作配合的,得0.5分。因落实责任不力或协作配合不力,发生粮食安全相关问题的,每发现1起扣0.1分(扣完为止)。 (2)采取有力措施,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对国家和市级通报、检查反馈的粮食流通领域违法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督促指导粮食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弥补管理漏洞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安全考核办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成员单位 |
七、落实粮主体责任(13.5分,11分) | (十六)保障工作经费(8分,5.5分) | 41.保障粮油统计监测和保供应急经费(4分,3分) | 4 | 3 | (1)切实保障粮油流通统计工作培训及监测预警经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保供应急资金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2分,其他区县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保供应急资金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42.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3分,2分) | 3 | 2 | 保障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3分,其他区县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43.保障粮油检验监测业务经费(1分,1分) | 1 | 0.5 | 配备检测执法设备,保障粮油检验监测业务经费的,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得1分,其他区县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 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局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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