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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中心城区各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消费旺季重庆市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中心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74/立方米调整为2.374/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184/立方米调整为3.484/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8/公斤上调为5.12/公斤)。

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价政策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规定,202011月和12月,中心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均按调整后的价格优惠5%执行,即: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255/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为3.310/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4.86/公斤)。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中心城区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111日至2021331日;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1118日至2021417日。

四、及时落实调价政策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上游企业门站价格调整等实际情况,对当地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政策,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政策衔接、气费清算结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市级有关部门、天然气生产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市场用气需求,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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