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现转发你们严格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必须招标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和770号文,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招标方案时,要准确界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范围,正确区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单项采购,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凡属于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843号文未明确列举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三、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业主在开展招标活动时,凡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同类采购,且合并后达到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凡采用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总承包中施工、服务、货物有一项达到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四、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属于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属于不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入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并自行做好监督工作;属于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五、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督促项目业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对于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