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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巫山福田风电场项目的核准的批复

巫山县风收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核准巫山福田风电场的请示》(风收新能源请字〔2019〕00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巫山福田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019—500237—44—02—104948)。

项目法人为巫山县风收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巫山县福田镇、双龙镇、巫峡镇、曲尺乡等。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建设装机规模100兆瓦,安装40台单机容量2.5兆瓦的风电机组。配套建设升压站、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等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82607.6万元,其中企业自有资本金为2478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鉴于该项目国有资金不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招标方式可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巫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巫山县福田10万千瓦风电场的拟选址意见书》(巫山规资建选〔2019〕12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巫山县福田10 万千瓦风电场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规资预字〔2019〕7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巫山县风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巫山县风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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