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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重庆市巫山县青山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巫山县青山头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巫山青能〔2018〕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20185002374402047409)。项目单位为重庆市巫山县青山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巫山县两坪乡、三溪镇。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建设装机规模52.8兆瓦,安装24台单机容量2.2兆瓦的风电机组。配套建设升压站、集电线路、场内道路等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43381万元,其中企业自有资本金为1084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5%。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巫山县青山头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意见书》(山村选〔2018〕67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巫山县青山头风电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渝规资预字〔2018〕1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重庆市巫山县青山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重庆市巫山县青山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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