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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松藻瓦斯开发有限公司670瓦斯发电厂项目核准的批复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670瓦斯发电厂项目的请示》(渝能源文〔2018〕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利用瓦斯资源,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重庆松藻瓦斯开发有限公司670瓦斯发电厂项目(项目代码:20185001104402000811)。

项目单位为重庆松藻瓦斯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綦江区石壕镇羊叉村,逢春煤矿+670工业广场。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设7台4000千瓦瓦斯内燃发电机组、2台9吨/小时余热锅炉、1台30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制冷量5524千瓦热水型溴化锂机组。同步建设瓦斯储存、预处理,及烟气脱硝等辅助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24385万元,其中企业自有项目资本金为731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其余为银行贷款。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包括《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关于670瓦斯发电厂建设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綦规函〔2018〕6号)、《670瓦斯发电厂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登记证》(渝(2018)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8441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重庆松藻瓦斯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重庆松藻瓦斯开发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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