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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自备热电联产装置配套项目核准的批复

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你公司报来《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关于自备热电联产装置配套项目核准的请示》(川维厂〔2017〕1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老旧热电机组关停后企业生产用热、用电需求,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175001154402012004)。

项目单位为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二、项目建设地点: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厂区内。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一台49兆瓦高压双抽凝汽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为16242万元,其中企业自有项目资本金为4873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其余为银行贷款。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8)字第02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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