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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报来《关于核准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建设工程的函》(渝卫函〔2017〕19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市妇幼保健院就医环境,提升其服务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市妇幼保健院辅助生殖中心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017-500000-83-02-002242)。
项目单位为市妇幼保健院。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渝中区金汤街64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原址改建辅助生殖中心实验医疗用房1989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149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均由项目业主自筹。
五、招标核准: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市妇幼保健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市妇幼保健院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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