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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S系列发动机一期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

渝发改工〔2013〕344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S系列发动机建设项目节能评价的请示》(长股司制﹝2013﹞154号)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和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我委原则同意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成熟可靠,充分考虑了节能和产品质量要求,未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三、项目年耗能情况:项目综合能耗为2338.75吨标煤/年,单位产品耗电为35.31 kg标煤/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74.30kg标煤/万元。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四、请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加强用能管理。
五、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书上报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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