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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小排量发动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

渝发改工〔2012〕1918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先进小排量发动机建设项目节能评价的请示》(长股司制﹝2012﹞1053号)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和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做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H系列发动机综合生产能力12万台/年,EA系列发动机综合生产能力15万台/年,新建H系列发动机气缸盖铸造、曲轴箱上体压铸、曲轴箱下体铸造、气缸盖机加、曲轴箱机加(上、下体)、曲轴机加和H系列发动机总装等7条生产线;EA系列发动机汽缸盖铸造线、曲轴箱压铸线、汽缸盖机加线、曲轴箱机加线、曲轴机加线、凸轮轴机加线、EA发动机总装线等7条生产线,新建EA系列发动机机加总装联合厂房。项目新增建筑面积28098m2,新增设备862台/套,其中国产442台/套,进口420台/套。
三、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成熟可靠,充分考虑了节能和产品质量要求,未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四、项目年耗能情况:H系列、EA系列发动机项目建成后综合能耗为5444.34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为0.077kg标煤/万元和0.166kg标煤/万元。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五、请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加强用能管理。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书上报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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