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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1〕963号

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局、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重钢集团: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599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一)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项目。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仅限于主城区创模要求的项目)。
(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五)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六)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
(七)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和收运系统项目。
(八)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项目(仅限于主城区创模要求的项目)。
已纳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首页需有封面,并写明项目名称和申报材料目录。请你们将下述材料收齐后,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份:
(一)市发展改革委可研批复。
(二)项目用地预审(无永久占地的项目需由国土部门出具不需要用地预审的说明)。
(三)项目环评批复。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市市政委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
(六)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统一用全市收费文件)。
(七)项目法人营业执照。
(八)配套资金证明。文件中不写总投资和国家补助具体金额,只说明除国家补助外,所有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区县项目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市级公司项目由本公司出具。
(九)国有出资人代表说明或国有企业证明。如果项目法人不是国有企业,需由当地政府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出资人代表说明。如果项目法人是国有企业,且营业执照上已注明是国有企业的,不需出具此证明;否则由当地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文件证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
(十)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的说明。工程进度应包括已完成投资额、已建成的管网长度或垃圾收运能力等,此说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级公司出具。
(十一)项目法人对以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十二)污泥处理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送要求
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收齐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尚未上报可研报告的项目,需于7月25日前将可研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以上期限,将不作为2012年项目申报。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东彦,联系电话:67575864,传真:67575865。联系人:刘继成,联系电话:67886055,传真:6788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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