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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优质配合饲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渝发改外〔2010〕1361号

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报来《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优质配合饲料(一期)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请示》(渝北发改文〔2010〕3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西班牙政府停止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双边政府贷款合作,同意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改为借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230万欧元,用于购置饲料成套机组设备,包括粉碎机、膨化机、混合机、分级筛、制粒机等。除外国政府贷款以外资金由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二、项目外债规模有效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出具对本批复文件的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过期自动失效。所借国外贷款本息由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偿还,重庆市财政提供担保。
三、请项目单位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落实各项建设资金,在外债规模有效期之内签订贷款协议及设备购买合同,报我委备案。设备购置请按上述批复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项目属可享受免征关税项目。请你委在进口设备进入重庆海关前,报我委办理免税确认书。
五、该项目原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渝发改外〔2009〕68号)失效。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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