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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渝发改投〔2010〕1067号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我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渝安监函〔2010〕102号)收悉。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为提高我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改善监管条件,实现尾矿库集中、有效、及时管理,经研究,同意你局组织实施重庆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市安监局及巫溪县、秀山县、巴南区、酉阳县、石柱县、彭水县、忠县、开县、南川区、武隆县、黔江区、巫山县、永川区、大足县、荣昌县、涪陵区、江津区、长寿区、万盛区、潼南县、城口县、梁平县、九龙坡区等23个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配置尾矿库安全监督检测设备1套(包括常用量具、对讲机、激光测距仪、高精度全站仪、便携式浸润线埋深监测仪、GPS定位仪、望远镜、照相机、摄录设备等),共24套;巫溪县、秀山县、巴南区、酉阳县、石柱县、彭水县、忠县、开县、南川区、武隆县、黔江区、巫山县、永川区、大足县、荣昌县、涪陵区、江津区、长寿区、万盛区、城口县等20个尾矿库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级安全监管局各配置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车辆1辆,共20辆。
二、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385.6万元。其中尾矿库安全监督检测设备投资105.6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车辆投资28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招标核准:
招标范围:项目主要设备采购和安装。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中西部地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2094号)对我委渝发改环〔2009〕1412号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了调整,请你局按照此可研批复内容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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