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昌兴水泥余热发电工程的通知

渝发改能〔2009〕264号

合川区发展改革委:
由你委转报的《关于请予核准重庆昌兴水泥有限公司18MW余热发电工程(一期)的请示》(合川发改文〔2008〕476号)文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泥生产企业低温余热发电属于鼓励类项目,结合重庆市投资咨询公司对该项目审查意见(工程号:CICC 09-10142),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规模
该工程为结合2×4600吨每天熟料水泥生产线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装机规模1.8万千瓦。热力系统及装机方案为四台余热锅炉+一套补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电站建设包括窑头、窑尾余热锅炉、主厂房(汽轮机厂房、主控配电楼、化学水处理等)、冷却塔及循环水池等车间。
二、投资估算
本工程总投资为13587万元,其中企业自筹资金6087万元,商请银行贷款75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其余80%利用贷款。
三、建设工期
2009年11月建成投运。
四、招标核准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
请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初步设计等各项工作,并办理信贷、土地等开工前的有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投产需向我委报告,并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五、核准有效期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