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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轨道交通安防监控系统(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渝发改外〔2010〕297号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批《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实施重庆市轨道交通安防监控系统(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O一O年四月)》的请示》(渝轨道文〔2010〕36号)收悉。鉴于我市轨道交通安防管理任务重,公安信息平台技术标准提高等因素,同意你司对轨道交通安防监控指挥系统(一期工程)原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人民币5819.61万元。其中,借用西班牙政府贷款450万欧元(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按1:9.2计,折合人民币约414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轨道交通安防监控指挥系统设备,包括安防综合指挥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和无线通信群系统等,共计472台套。国内配套资金1679.61万元由你司自筹解决。
二、项目外债规模有效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出具对本批复文件的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过期自动失效。所借国外贷款本息由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偿还,重庆市财政提供担保。
三、请你司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落实各项建设资金,在外债规模有效期之内签订贷款协议及设备购买合同,报我委备案。设备购置请按上述批复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项目属可享受免征关税项目。请你司在进口设备进入重庆海关前,送我委办理免税确认书。
原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渝发改外〔2009〕67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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