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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惠普重庆个人电脑生产基地项目核准的通知

渝发改外〔2010〕75号

汉诺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惠普重庆个人电脑生产基地项目核准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准该项目,现对有关事项核准如下:
一、项目投资方:汉诺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毛里求斯),其终极母公司为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 Company,注册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二、项目建设地点:租赁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标准厂房(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一路22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年产400万台个人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四、项目总投资:4500万美元,由投资方自筹。其中,注册资本金1500万美元,以美元现汇方式投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以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投入。
五、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制造业)二十一款第7条中“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制造”。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
六、请严格按照重庆市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接文后,请按规定尽快完善有关手续,落实资金到位,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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