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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资〔2009〕429号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09〕723号)要求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企业规范运作,我委将组织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5月末以前,我委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在上年度是否遵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同时,为确保各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政策,我委会对年度检查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整改,限期整改合格后再出具证明文件。
二、年度检查内容包括:
(一)投资运作是否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对涉及开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代理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将检查所开展的代理业务是否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对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我委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在上年度不定期检查中,已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是否已及时整改。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于5月22日以前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的年度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应当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填写《创投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填写《创投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4、《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6、《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7、《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8、《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提交的上述文件涉及商业机密的,我委会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联系人:孟岗超, 联系电话:67575722
E-Mail:mengangchao@hotmail.com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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