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7〕15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44号令)、《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对我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源头控制作用,我委研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44号令)、《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统筹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审查工作,牵头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节能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内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六条【审查权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见附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三)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四)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分析;
(五)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报送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节能报告提请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一并报送节能报告提请审查,也可在开工建设前30个工作日之前,单独报送节能报告提请审查。
第十条【节能评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节能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补充材料或配合现场踏勘。
节能评审单位应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独立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节能验收】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验收应以节能报告、节能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整体方案、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型号、参数、数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措施等情况。建设单位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在线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区县(自治县)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委托市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节能验收实施情况等。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或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节能报告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节能验收实施情况等。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区县(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罚则事项】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开展节能验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诚信监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重庆”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资金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监督检查、节能监察、业务培训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附件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
光伏电站(光热)
生物质能
地热能
核电站
水电站
抽水蓄能电站
电网工程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
水利
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
公路
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
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