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
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振兴〔2020〕705号
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
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要求,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指的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各区县“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区县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并经竣工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
巡查、考核、审计等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使用不精准的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经整改后,应纳入结余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条 结余资金应按程序安排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各项工作,其中: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1.为帮助建卡搬迁群众在安置区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针对建卡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所采取的奖补措施。
2.集中安置点必要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护处理,道路、饮水、环保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补短板项目。
3.直接关系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的配套设施、宅基地复垦以及农房整宗地收储项目。
4.投资入股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参与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或是补助村集体经济项目。
第三条 结余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安置点和安置住房建设的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等方面支出。
2.教育、医疗、救济等社会事务性支出。
3.搬迁群众生活补助补贴等费用。
4.同步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
5.不能惠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项目。
6.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投资房地产等方面。
7.以现金或转变为物资等方式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第四条 坚持政府统筹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相结合。结余资金使用、项目安排实施、收益分配等要突出政府主导统筹,后续扶持项目特别是产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坚决保障搬迁群众利益。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要聚焦搬迁贫困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确保建档立卡搬迁群众能真正直接受益。严禁“一分了之”“一补了之”。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和总体竣工决算审计。根据总体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核定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并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审定。总体竣工验收审计报告和审定的结余资金情况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规划。依据实施规划,根据结余资金核定规模,组织编制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明确结余资金主要投向、安排原则、分配方案和具体项目清单。具体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效益分析、结余资金使用额度、项目收益分配方式、搬迁群众受益情况等内容。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经区县(自治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指导项目有序推进实施。
要加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报请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意。项目投资计划应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结余资金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落实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后续产业、就业帮扶等扶持项目,应建立直接惠及贫困搬迁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突出搬迁群众参与度,增强搬迁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结余资金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规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同意。
第九条 结余资金应按照“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严禁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政府所有。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奖补标准、收益分配等环节主动开展核查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定期调度、日常巡查、重点督导等制度,对区县结余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于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转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项目效益、受益对象、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对于投资入股项目,还应定期公示项目收益及分配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可据此制定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细则,已出台结余资金使用办法的区县应按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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