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环〔2019〕4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我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级新区、各类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以及对范围进行调整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区域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包括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节能评价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 评价审查程序
第四条【评价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评价报告,根据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审查主体】市发展改革委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界定、评价依据、评价重点、评估期限;
(二)区域产业现状、布局及发展规划;
(三)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四)区域能源“双控”目标的确定及理由分析;
(五)区域内现有主要企业用能分析、区域内主要发展行业现行能耗指标评估及未来发展目标分析;
(六)区域能耗标准,包括行业产品单耗标准和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等行业准入标准;
(七)区域内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工作进行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的具体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推广应用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的措施,落实节能奖惩机制的措施。
(八)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节能评审】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收到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后,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时应当组织行业专家研究论证,并在征求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节能评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第八条【节能审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区域的;
(二)区域能源“双控”目标不明确的;
(三)区域能耗标准不清晰的。
第九条【有效时限】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限相一致,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区域节能审查意见与区域年度能源“双控”目标考核情况相挂钩。当区域年度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强度突破区域控制目标的,原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编制区域节能评价报告,报送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新设立的开发区或现有开发区范围调整,及其他需进行区域节能评价的特定区域,应自设立或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编制,并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结果运用】编制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区域,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投资项目,仍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单独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区域节能评价报告应在审查通过后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动态实时更新。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区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区域节能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注重结果运用。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全市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跟踪评价】区县人民政府应在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满后,组织开展区域节能审查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跟踪评价报告书,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重庆”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区域节能评价报告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跟踪评价等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