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9

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重庆标准2023》),并要求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将《重庆标准2023》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市政府要求,我市首次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领域84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成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两年来,在各部门各区县积极推动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84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工作,发布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

根据《国家标准2023》调整情况,我市随即启动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调整工作。标准调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实现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与群众需求及各领域发展状况“同频共振”。

本次调整后,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共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大领域,22个服务项目,85个服务事项。

二、重要意义

《重庆标准2023》是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首次调整,是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的贯彻落实,也是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战略判断,着眼“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目标任务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及时更新完善国家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必然之举。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近年来,按照中央及市级部署,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推出了新的服务项目、提高了服务标准、扩大了服务对象和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本行业领域的服务标准。及时根据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变化,对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完善,将行业标准变化反映到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有利于确保我市标准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必然之举。

三是持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务实举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是各领域民生底线的汇总集合。《重庆标准2023》立足我市当前发展阶段和财政保障能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增加服务内容,有利于进一步织密筑牢民生网底,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调整情况

一是新增服务事项1个。根据《国家标准2023》调整情况,《重庆标准2023(送审稿)》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了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即为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该项服务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本次将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目的是为农村妇女享有该项服务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提高服务标准8项。包括“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收听广播”等8个服务事项。其中,“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中,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7元提高到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77元提高到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25元提高到1405元。“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中,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由70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900元提高到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由200元提高到3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项目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由850元提高到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由680元提高到80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由400元、300元、200元分别提高到520元、390元、260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项目中,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由每人每月636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由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60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项目中,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27元提高到95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项目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中,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36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15元提高到600元。“收听广播”服务项目中,新增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三是扩大服务对象2项。包括残疾人康复服务、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项服务,分别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0—18岁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和“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军人”。

  四是调整牵头负责单位3项。对标对表国家标准,同时考虑到部分市级部门职能划转的情况,对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3个事项的牵头负责单位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

五是规范完善了40项服务事项的表述。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对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0项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完善。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    邮编:401121    电话:023-67575000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易地扶贫搬迁咨询电话:023-67575148    虚拟货币“挖矿”投诉举报电话:023-67575918

渝ICP备08000498号-10    网站识别码:5000000043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6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