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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2022年8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推行《通知》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工程担保是工程建设领域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措施,是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有效手段。传统保证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但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资金压力,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现金流压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文件。

二、起草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第24条: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六)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3.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工程保函的类别;第二条明确了推广运用工程保函工作的监管部门和运用机构的职能分工;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招标人、保函申请人、保函受益人、保函开立人的职责(权利义务);第七条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了工作要求;第八条明确了本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范围内,市、区县两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

(二)工程保函类别: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

(三)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制定相应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有关要求:

1. 招标人: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保函的形式、期限等要求以及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不得限定工程保函的缴纳方式。

2. 保函申请人:工程保函申请人须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对所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 保函受益人:工程保函受益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

4. 保函开立人:工程保函开立人应当是具备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开具的工程保函应合法合规,并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逐步扩大电子保函应用范围,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优化电子保函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便利的服务。

(五)生效执行时间:2022年9月1日起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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