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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安全管理。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制定《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轮换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国粮食储备体系逐步完善,储备规模逐步充实、品种结构不断优化,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署,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我委牵头制定《轮换管理办法》,巩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行为,以构建权责明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机制。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轮换方式、计划管理、质量管理、资金费用、监管措施、附则,共7章29条。

(一)总则(第1—7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轮换原则和职责分工等总括性条款。

(二)轮换方式(第8—12条)。明确储存年限、轮换架空期和轮换交易方式。提出同品种、同库点轮换的要求,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前报批。

(三)计划管理(第13—15条)。明确轮换申请提报时间、规范计划外轮换申请考量因素及要求实物库存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下达总量计划的80%。

(四)质量管理(第16—20条)。明确轮入质量标准及要求,建立轮入、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资金费用(第21—23条)。明确政策性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轮换补贴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文件执行。

(六)监管措施(第24—28条)。明晰监管部门、承储企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违规情形及责任。增设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附则(第29条)。关于生效时间。

三、管理要求

(一)“计划”管理要求。一是地方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实行计划管理;二是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任务;三是明确承储企业的禁止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二)“质量”管理要求。一是收购粮食强调承储企业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应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产新之前可以收购上一年度的粮食,产新之后必须收购当年的新粮;二是入库质量强调轮换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达到粮食质量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三是出库质量强调地方政府储备粮出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四是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三)“规范”管理要求。一是按时、按要求报送轮换执行的有关情况。二是承储企业在地方政府储备轮换应当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三是地方政府储备粮按照轮换计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严格“架空期”管理。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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