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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31

2021年7月9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于1999年制定,已执行22年,目前我市耕地开垦费标准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新增耕地成本已出现倒挂。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2018年,《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2号)第七条要求,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类别、质量状况等,制定颁布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原则与测算方法

1.制定原则。充分考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符合国家耕地开垦费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统筹兼顾耕地资源保护特别是水田资源的保护和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2.测算方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耕地开垦费分为基准价和粮食产能价,基准价按耕地类型分别测算,旱地基准价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旱地产出率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水田基准价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水田产出率和水田稀缺性两个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粮食产能价以整治后耕地质量达到正常生产能力所需成本为测算依据。

(二)耕地开垦费内涵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新旧政策对比

渝价〔2001〕346号文件规定按三类区域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收费政策为: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收费标准为20-30元/平方米;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收费标准为20-30元/平方米;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收费标准为20-30元/平方米。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占用非基本农田收费标准上浮50—100%收取。

渝发改规范〔2021〕3号文件按照中发〔2017〕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除考虑开垦成本外,还体现了耕地质量状况、耕地稀缺性价值等因素。具体收费政策按耕地(旱地、水田)6等到12等,旱地收费标准为3.4—4.6万元/亩,水田为7.9—9.1万元/亩。涉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占用同类型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收取。

    四、执行时间

从2021年7月9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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