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价背景
根据国家天然气门站弹性价格机制,自今年4月1日起上游供气企业调整了重庆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后城市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变化情况以及现行中心城区居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拟定了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2021年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此次价格调整既是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先后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促进削峰填谷的非居民、居民门站弹性价格机制,实行季节性动态调整。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九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263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渝价规〔2017〕6号)》,先后建立了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顺价调整,其中,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三、价格调整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了旺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即居民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均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调每立方米0.17元;调整了淡季非居民天然气、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即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调每立方米0.30元。其中:
1.为保障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2021年淡、旺季低保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1.96元执行。
2.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气价格,仍按照与居民一阶梯最高销售价格保持每立方米0.05元的价差安排,旺季其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1元调整为2.18 元。
3.鉴于上游供气企业目前尚未确定旺季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方案,因此,此次暂未安排旺季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以及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另行文通知。
四、价格调整政策的执行
淡季(当年4月至10月)、旺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用户实际用气量分别对应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其中,考虑车用CNG用气费用结算不能追溯,顺延淡季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调整执行时间,即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实际用气量按调整后的淡季价格执行。
五、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及车用CNG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