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某某,男,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馆乡杉坪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大道北路城北综合写字楼3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凤连,职务:主任。
申请人倪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不作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