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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0-05-07

 


申请人:重庆市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

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毛立新,主任。

申请人因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在“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以下简称“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未获书面处理决定,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03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书面投诉不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建筑企业,黔江区城市管理局系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的招标人。20199月,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就该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发布《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019091bB12),申请人拟参加该项目投标,故按照黔江区城市管理局的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380000元。20191029日,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在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黔江区交易中心”)就该项目开标。开标过程中,黔江区城市管理局称评标专家在网络上查询到申请人拟派在该项目中任职施工员的邹川仍在“綦江区三角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故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1.4.1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废标处理。然而,此项目已于2017419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申请人早在2017510日在该项目主管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綦江区住建委”)办理项目人员解锁退证等相关事宜。申请人随即向綦江区住建委反映该情况并请求核实。綦江区住建委核查后反馈,邹川在上述项目中解锁事宜早已办理,邹川已不为此项目在建人员。为此,綦江区住建委在当日就相关事项出具了《证明》。由于地域较远,綦江区住建委先行将《证明》扫描件送达给了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并于次日将原件提交给了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但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未作回应。该项目最终于开标当日流标。

2019116日,申请人向黔江区城市管理局递交了《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要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退还申请人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380000万元,但此时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才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决定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申请人对此不服,并通过邮寄方式就上述事项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191118日签收(投诉被受理后,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又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了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决定)。然而,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行为违法。由于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实施监督管理。20191029日,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开标活动中,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和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现场对拟派人员查询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中,拟派施工员邹川(证书号:渝142300103043)仍在“綦江区三角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在建项目任职,系未解锁状态,查询结果经申请人委派的投标人现场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已做废标处理。同年111日,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向黔江区交易中心递交了《关于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函》。按照招标文件,决定没收申请人投标保证金380000元,上缴国库。申请人于117日向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递交了《关于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函》,说明该项目已于2017419日办理了竣工备案,申请人于2017517日向綦江区住建委办理了解锁退证等相关事宜招标人和申请人都分别将函件抄报了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黔江区发改委和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又于20191115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重庆市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回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复函》,对拟派施工员邹川无在建设项目任职的情况未予认可,坚持认定现场查询结果,仍决定没收申请人投标保证金380000元,上缴国库。黔江区发改委和被申请人对该决定无异议。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部门,多次向申请人解释招标文件,人员证件管理及单位的职责。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部门黔江区发改委和被申请人都认同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在开标活动及开标后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北片区,项目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向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为本案被申请人。

20191029日,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开标。开标活动中,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和向远招标代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现场对拟派人员查询发现,参与投标的三家单位中,申请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中,其拟派施工人员邹川(证书号:渝142300103043)仍在“綦江区三角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1.4.1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废标处理,并决定没收申请人投标保证金380000元,上缴国库。

同日,申请人即向綦江区住建委反映该情况请求核实。綦江区住建委核查后,向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邹川(证书号:渝142300103043)于201655日至2017419日在綦江区三角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担任施工员。该工程项目2017419日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已于2017510日作人员解锁退证。证明邹川已经不是该项目的在建人员。”綦江区住建委先后将《证明》扫描件及原件送达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但该项目最终于开标当日流标。

2019111日,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向黔江区交易中心发送《关于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函》,告知其已经决定没收申请人投标保证金380000元,要求黔江区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

2019117日,申请人向招标人黔江区城市管理局递交“关于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函”,说明该项目已于2017419日办理竣工备案,申请人于2017517日向綦江区住建委办理了解锁退证等相关事宜20191115日,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制发“关于重庆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回投标保证金的复函”,没有同意申请人退回38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请求。

20191115日,申请人不服黔江区城市管理局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书》,中国邮政EMS查询记录显示签收时间为1118日。经查阅复议答复书等在卷材料,均未查到被申请人向投诉人即本案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处理意见的记录。

本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綦江区住建委出具的《证明》、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投诉书、转账凭证、中国邮政EMS快递单、中国邮政EMS投递查询记录、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报告》、重庆市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黔江区城北片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函》、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关于重庆市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退回投标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复函》等。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作为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的投标人,向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交纳380000元投标保证金,申请人投标被作废标处理后,该笔投标保证金已被没收的情况属实。

2.綦江区三角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于2017419日竣工验收合格后,2017510日,申请人已向綦江区住建委申请对该项目中担任施工员的邹川(证书号:渝142300103043)作人员解锁退证处理。

3.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部门,对黔江区污水管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具有监督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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