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不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批复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发改复决〔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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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复决〔2016〕2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6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亚平,职务:主任。
申请人付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巴南发改发〔2012〕171号)(以下简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天明村15组拥有房屋一套,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3〕501号)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于2016年10月13日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批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批复》的实体及程序均违法,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并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位于巴南区鱼洞街道天明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及土地平整2013亩,新建道路1488米,配套实施综合管网、绿化景观、路灯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巴南区财政拨付。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的规定,该工程属于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被申请人作为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具有该项目的法定审批权限。2012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报送的《关于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巴南经园区司文〔2012〕86号)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招标基本情况表、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该项目建议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项目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初步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业主提供的材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201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了相应审查义务,并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作出该立项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来源为巴南区财政性资金。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3日收到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巴南经园区司文〔2012〕86号)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招标基本情况表、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201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组建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巴南府办函〔2007〕39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证明、《关于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巴南经园区司文〔2012〕86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招标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主体适格。
项目业主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为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巴南区财政性资金。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巴南区政府投资项目,认定事实清楚。作为区县政府投资项目,该项目的审批应当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的规定以及被申请人“三定方案”,被申请人作为巴南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有审批该项目的法定权限,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012年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巴南经园区司文〔2012〕86号)及《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项目是巴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初步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业主提供的材料真实,符合相关规定。参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2012年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2016年11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渝发改复答〔2016〕23号),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关于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的请示》(巴南经园区司文〔2012〕86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招标基本情况表、重庆巴南经济园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同意巴南区天明汽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申请的批复》(巴南发改发〔2012〕171号)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