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馈年产3600万米高频高速电子纤维布项目(纱厂)节能审查意见的复函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年产3600万米高频高速电子纤维布项目(纱厂)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5〕6号)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同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年产3600万米高频高速电子纤维布项目(纱厂)(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512-500115-04-01-665679)节能报告,请你公司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年产3600万米高频高速电子纤维布项目(纱厂)的
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附件
年产3600万米高频高速电子纤维布项目
(纱厂)的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主要产品特种玻璃纤维纱,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20吨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为3.08吨标准煤/万元。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879.52吨标准煤(当量值)、30427.9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外购电力8544.73万千瓦时,折标准煤10501.47吨(当量值)、25762.35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74.67万立方米,折标准煤1935.74吨;年耗柴油5.64吨,折标准煤8.22吨;年耗蒸汽(0.8MPa、175℃)2.58万吨,折标准煤2434.09吨(当量值)、2721.59吨(等价值)。
三、按照我市目前明确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初步测算,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为57210.37吨二氧化碳,均为能源活动产生,其中年耗电力8544.73万千瓦时,产生二氧化碳45979.19吨;年耗天然气174.67万立方米,产生二氧化碳3366.25吨;年耗柴油5.64吨,产生二氧化碳17.82吨;年耗蒸汽(0.8MPa、175℃)2.58万吨,产生二氧化碳7847.11吨。
四、本项目属于我市“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内,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两高”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碳捕集等技术的运用。通过分布式光伏、绿电直供、源网荷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项目绿电使用比例。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泵、风机、电机、冷却塔和冷水机组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审查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项目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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