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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馈重庆天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电子级玻璃纤维生产线设备更新及数智化提质增效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函

日期: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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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工业函〔2025〕371号

重庆天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电子级玻璃纤维生产线设备更新及数智化提质增效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5〕6号)相关要求,结合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电子级玻璃纤维生产线设备更新及数智化提质增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410-500115-04-05-854570)节能报告,请你公司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附件:电子级玻璃纤维生产线设备更新及数智化提质增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电子级玻璃纤维生产线设备更新

及数智化提质增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主要产品为E玻璃纤维纱(纤维直径小于等于9微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493.06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50—2012)中的先进值750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玻璃纤维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30号)中的先进值60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779吨标准煤/万元。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3984.19吨标准煤(当量值)、76462.9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18145.33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2300.61吨(当量值)、54708.17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875.55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1047.42吨;年耗柴油23.18吨,折合标准煤33.78吨;年耗0.80兆帕饱和蒸汽6377.44吨,折合标准煤602.38吨(当量值)、673.53吨(等价值);年耗氧气量为3859.87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1521.71吨。

三、项目E玻璃纤维纱单位产品碳排放2.36吨二氧化碳/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4.731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量为203348.41吨二氧化碳,其中:年耗外购电力18145.33万千瓦时,折合二氧化碳151059.87吨;年耗天然气1875.55万立方米,折合二氧化碳36643.85吨;年耗柴油23.18吨,折合二氧化碳73.37吨;年耗0.80兆帕饱和蒸汽6377.44吨,折合二氧化碳1942.01吨;生产过程碳排放二氧化碳13629.31吨,其中年分解钙粉29760.30吨,折合二氧化碳13085.90吨;年分解白云石184.40吨,折合二氧化碳88.02吨;年分解纯碱968.50吨,折合二氧化碳401.85吨;年燃烧碳粉14.60吨,折合二氧化碳53.54吨。

五、本项目属于我市“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内,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两高”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池窑、余热锅炉、球磨机、拉丝机、捻线机、空气压缩机、变压器、风机、冷水机组、空调、冷却塔、泵类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项目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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