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建设工程的节能审查意见

渝发改社会〔2025〕1246号
市卫生健康委:
你单位《关于审查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建设工程节能报告的函》(渝卫函〔2025〕38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5〕6号)要求,结合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020-500109-84-01-150546)节能报告。
二、项目单位建筑面积电耗224.9千瓦时/(平方米·年)、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为28.9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人均电耗为2717.5千瓦时/(人·年)、人均综合能耗为348.6千克标准煤/(人·年),均达到《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DB50/T-1080-2021)约束值要求。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486.1吨标准煤(当量值)、8339.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2717.5万千瓦时,折标煤量为3339.8吨(当量值)、8193.2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1.5万立方米,折标煤量为140.2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消耗柴油4.2吨,折标煤量为6.1吨(当量值同等价值)。
四、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量为22903.7吨,其中:年外购电力2717.5万千瓦时,折合二氧化碳22623.2吨;年消耗天然气11.5万立方米,折合二氧化碳267.1吨;年消耗柴油4.2吨,折合二氧化碳13.4吨。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冷热源供应方式,合理布置用能单元,减少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医疗设备、水泵、变压器、空调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项目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