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20万吨(27.5%)双氧水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渝发改工业〔2025〕1069号
重庆市新美合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年产20万吨(27.5%)双氧水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年产20万吨(27.5%)双氧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504-500115-04-05-924507)节能报告。
二、建设周期:2025年9月至2026年12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过氧化氢,其中27.50%工业级过氧化氢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15.36千克标准煤/吨,50%工业级过氧化氢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2.22千克标准煤/吨,35%食品级过氧化氢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16.41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819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5240.53吨标准煤(当量值)、33084.0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3747.54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4605.73吨(当量值)、11298.83吨(等价值);年耗蒸汽7.10万吨,折合标准煤6532.00吨(当量值)、7753.20吨(等价值);年耗氢气4356.00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4501.12吨;年耗柴油2.09吨,折合标准煤3.05吨;年输出氧化尾气23.61万吨,折合标准煤401.37吨(当量值)、472.20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电动机、空气压缩机、变压器、风机、冷水机组、空调、冷却塔、泵类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节能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按规定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项目应落实《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4〕27号)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在长寿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扩区区域新建年产20万吨(27.5%)双氧水项目等4个项目的通知》(渝经信园区〔2025〕3号)要求,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通过扩区复核。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施行后,从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