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华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的批复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重庆华峰分布式能源建设项目的请示》(涪发改委文〔2024〕6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意见(咨能源〔2024〕6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企业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重庆华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二、项目代码:2303-500102-04-01-385374。
三、项目单位: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四、项目建设地点:涪陵区白涛街道新立村、哨楼村。
五、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2台5万千瓦级燃气轮发电机组,总装机规模10万千瓦,同步建设余热锅炉和烟气余热利用等装置。项目所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六、项目总投资为5.67亿元,全部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
七、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约1.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约0.43万吨标准煤,根据《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要求,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本项目招标范围为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峰分布式能源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鉴于本项目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招标方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自行招标。
九、核准项目相关要件为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华峰分布式能源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复函》。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