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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拆解10万辆报废汽车和年处理15万吨退役锂电池及锂镍钴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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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锂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年拆解10万辆报废汽车和年处理15万吨退役锂电池及锂镍钴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函》(重庆环锂司函〔2024〕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年拆解10万辆报废汽车和年处理15万吨退役锂电池及锂镍钴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咨咨询文〔2024〕23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401-500111-04-01-10318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期为2024年7月—2028年12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精选电极粉、硫酸镍、硫酸钴、电池级碳酸锂,其中精选电极粉单位产品能耗为68.91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CPCIF0170—2021)中精选电极材料粉先进值水平;硫酸镍单位产品能耗为341.53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CPCIF0170—2021)中硫酸镍先进值水平;硫酸钴单位产品能耗为341.53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CPCIF0170—2021)中硫酸钴先进值水平;电池级碳酸锂单位产品能耗为1065.71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CPCIF0170—2021)中电池级碳酸锂先进值水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314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6010.22吨标准煤(当量值),70813.7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和天然气,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年耗电量约为13887.77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约为17068.07吨(当量值)、41871.63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588.28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约为28942.15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耗新水约为51.29万吨,折合标准煤约为98.43吨(耗能工质只计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风机、泵类、变压器、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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