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12英寸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线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4-06-04
字体:

重庆芯联微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12英寸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线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12英寸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线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联司函〔2024〕38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11-500356-04-01-175213)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2025年。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芯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548千瓦时/平方厘米,项目能效水平达到《集成电路晶圆制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 31/506—2020)的先进值(≤2.2千瓦时/平方厘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0.3079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1245.97吨标准煤(当量值),68730.4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消耗电力20987.93万千瓦时,折标准煤25794.17吨(当量值)、63278.61吨(等价值);消耗天然气479.58万立方米,折标准煤5441.31吨;消耗柴油7.20吨,折标准煤10.49吨。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锅炉、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空调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