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科学城院区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煤科工渝设发〔2023〕151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020-500356-84-01-150428)节能报告。
二、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为37.5公斤标准煤/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达到《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DBJ50/T-1080-2021)约束值要求。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4851吨标准煤(当量值)、42327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9785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12026吨(当量值)、29502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051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2770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耗柴油、汽油37吨,折合标准煤55吨(当量值同等价值)。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机器设备、划分功能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医疗设备、变压器、空调、水泵、燃气锅炉、电梯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等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